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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歸納(二):2020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必背

            臨沂成人高考學歷網http://www.www.1000vv.com/ 發布時間: 2021-02-24 13:44

              為幫助各位考生更高效的進行成人高考專升本層次的備考,成考幫網校服務平臺為各位考生總結了2020年成人高考《民法》科目需要考生了解的必備知識點,希望能對各位考生有所幫助。

             

              一、監護的概念和特征:

             

              監護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保護人的制度。監護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二、監護的設立:

             

              1.法定監護: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由有關單位或者法院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設立的遺囑種指定監護人。

             

              三、監護人的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四、監護人的更換、撤換:

             

              1.監護人的更換:指在監護人無力承擔監護職責時,經其請求由有關單位或者法院更換他人為監護人。

             

              2.監護人的撤換:指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由法院撤消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撤消監護人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3)須由人民法院撤消。

             

              監護的終止

             

              五、監護的終止

             

              監護的終止指監護關系的消滅,是指不再設立監護人。

             

              六、住所的含義: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進行民事活動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場所。

             

              七、住所的確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國《民法通則》15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八、住所的法律意義

             

              1.確定民事主體的狀態,確定某些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終止的地點。

             

              2.確定債務的履行地。

             

              3.確定案件的管轄。

             

              4.確定法律文書的送達和某些特定行為的實施地。

             

              5.確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準據法。

             

              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十、自然人民事權利的特點:

             

              1.平等性

             

              2.內容的廣泛性和統一性。

             

              十一、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各國對胎兒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別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

             

              1.胎兒只要出生時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2.不承認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項上視胎兒為已出生。

             

              3.不承認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認為在某些事項上視胎兒為出生,僅是在某些事項上對胎兒的利益予以保護。我國現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種體例。

             

              十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依《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至自然人死亡時其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終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權利終止的法律事實。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十三、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和意義:

             

              民事法律事實指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終止的客觀現象?;咎卣鳛榭陀^性和法定性。民事法律事實的意義在于能引發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

             

              1.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

             

              2.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即民事法律關系要素中的任何一個要素發生變化。

             

              3.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包括絕對消滅和相對消滅。

             

              十四、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1.自然事實。包括事件和狀態。

             

              2.人的行為。指與人的意志有關,直接體現人的意志,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現象。

             

              十五、民事權利

             

              1.民事權利的含義:

             

              (1)權利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利益范圍或者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2)權利是權利主體要求他人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以實現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得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

             

              2.民事權利的分類:

             

              (1)財產權與人身權。

             

              (2)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3)絕對權和相對權。

             

              (4)主權利與從權利。

             

              (5)原權與救濟權。

             

              (6)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3.民事權利的行使

             

              民事權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實方式和法律方式,權利行使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1)自由行使權利。

             

              (2)正當行使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4.民事權利的保護

             

              指為保障權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復被侵害的民事權利所采取的救濟措施。分自我保護和國家保護。

             

              (1)自我保護:又稱私立救濟,指權利人自己采取各種合法手段來保護其權利。分自衛和自助行為。

             

              (2)國家保護:又稱公力救濟,指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由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予以保護。

             

              十六、民事義務

             

              指義務主體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權利限定的范圍內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約束。民事義務主要有以下幾類:

             

              1.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

             

              2.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

             

              3.專屬義務與非專屬義務。

             

              十七、民事責任

             

              1.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責任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有以下特征:

             

              (1)民事責任以民事義務為基礎,是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

             

              (2)民事責任以恢復被侵害人的權利為目的。

             

              (3)民事責任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

             

              (4)民事責任是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2.民事責任的分類:

             

              (1)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與侵權的民事責任。

             

              (2)履行責任.返還責任和賠償責任。

             

              (3)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

             

              (4)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3.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成考幫網校溫馨提示:2020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政治的考試時間為10月25日上午,考試時間為150分鐘,總分為150分,希望各位考生都能取得理想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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